‹ 外國人在韓居留·簽證問答
如何使用E-9誠實勞動者再入境制度?
依據: 國家法令資訊中心《外國人勞動者僱傭等相關法律》(외국인근로자의 고용 등에 관한 법률)第18條~第18條之4 [法律第21065號,2025.10.1.他法修訂](2025.10.1.施行),以及同法施行規則第14條之2、第14條之3 [僱傭勞動部令第442號](2025.6.2.施行)(確認日 2026.10.29) · 法務部《簽證業務按資格分類指南手冊》(사증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)(截至2026.10.19)E-9誠實勞動者再入境制度,必須由僱主先申請才能使用。 在延長的就業期限結束、出境之前,如果僱主申請“再入境後僱傭許可”,您出境1個月後就可以再次入境,在同一個工作單位工作。這個制度只能使用一次。
必須具備這些條件
- 沒有更換過工作單位,或只因法律規定的理由更換過 (因停業、倒閉等非本人責任的理由更換時,合同期限條件另行審查)
- 在政府認定本國人難以招到人的行業、工作單位工作
- 與僱主簽訂從再入境後開始工作之日起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
- 僱主符合僱傭限額等僱傭許可書發放條件 (不需要招聘本國人的努力)
允許的行業是農畜業、漁業、服務業、不滿300人的製造業(包括根基產業)。
使用順序
- 在因再僱傭而延長的就業期限結束之前,僱主向僱傭中心(고용센터)申請再入境後僱傭許可。
- 出境時交回外國人登錄證。確認完全出境後,會發放簽證發放認定書(사증발급인정서)。
- 從出境之日起滿1個月後,再次入境,回到之前的工作單位工作。
💡 值得了解的幾點
- 回國後免除韓國語能力考試和入境前、後的就業培訓。
- 一般再入境者要等6個月,但這個制度只需1個月。
- 再入境後,就業期限限制和更換工作單位的規定會重新適用。
請先與僱主商量,在出境前配合好申請時間。是否符合物件和行業,請再向僱傭中心或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(외국인종합안내센터,1345)確認一次。
出處與依據
- 외국인근로자고용법 취업활동 기간·재고용·재입국 취업 제한 특례 조문 › 제18조의4再入境特例的條件、1個月後再就業、僅限1次
- 사증민원 매뉴얼 · 비전문취업(E-9) › 허용 업종, 우대 내용, 사증발급인정서允許的行業、免除的優惠、出境時交回登錄證
按您的簽證和到期日再問一次輸入居留資訊後,按您的日期、管轄出入境機關和所需材料回答。按我的情況提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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