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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格變更

E-10 船員就業簽證可以變更為其他居留資格嗎?

依據: 法務部《居留民願資格別指南手冊》(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)(截至 2026.11.02)

一般來說,E-10 沒有變更為其他居留資格的途徑。 在居留民願手冊(체류민원 매뉴얼)中,E-10 的居留資格賦予、變更許可專案全部是“不適用”。就業期限結束後,原則上要出境。

持這個資格可以做的事

  • 可以在同一個 E-10 內延長居留期限。每次最長 3 年。
  • 如果僱主想再次僱用,可以透過再僱用特例延長就業期限。這種情況下,從最初入境之日起最長可以停留4 年 10 個月。
  • 如果工作單位停業或倒閉,可以獲得地方海洋水產廳廳長(지방해양수산청장)的推薦,申請變更工作單位。
  • 漁船船員(E-10-2)僅限捕撈期,為了曬乾、包裝漁獲物等相關作業,可以獲得以 E-9 活動為內容的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。這不是資格變更。必須是同一個僱主,而且不能超過居留期限的 1/3。

如果需要其他資格

  • 想繼續留在韓國,就要從頭判斷 E-10 以外其他資格的條件。例如結婚(F-6)、同胞(F-4)、專業人才(E-7)等資格。這些資格可能無法在 E-10 狀態下直接變更。也可能需要出境後重新申請簽證。
  • 如果您與韓國人結婚,或者是同胞,需要單獨確認能否變更為相應資格。

⚠️ 注意事項

如果未經許可從事 E-10 許可範圍以外的活動,可能會被處罰(罰款)或被要求出境。想了解是否有變更的可能,請到 HiKorea(hikorea.go.kr)或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(외국인종합안내센터,1345)確認。如果有個人情況,也可以使用 K-VISA AI 行政士諮詢(應用中的簽證服務)。

出處與依據

  1. 체류민원 매뉴얼 · 선원취업(E-10) › 체류자격 변경허가·연장허가E-10 的賦予、變更許可不適用;延長在 3 年以內,再僱用時最長 4 年 10 個月
  2. 체류민원 매뉴얼 · 선원취업(E-10) › 체류자격외 활동·근무처 변경漁船船員的 E-9 相關作業活動許可,停業、倒閉時變更工作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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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K-VISA AI依據法務部手冊、法律和官方指南整理的一般資訊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最終請透過HiKorea或外國人綜合服務中心(1345)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