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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·婚姻F-2

持F-2居住簽證者的家人可以用什麼簽證一起在韓國生活?

依據: 法務部《停留事務資格別指南手冊》(截至2026.11.02)· 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》[附表1之2](總統令第36728號,2026.10.2.施行)· Hi Korea《出入境/停留指南》(修改日期未確認)

持F-2居住簽證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,通常可以用同行(F-3)或居住(F-2)家屬資格(F-2-1等)一起生活。具體是哪一種,取決於主申請人的F-2細分型別。

各類家人可獲得的資格

  • 配偶、未成年子女(一般情況) — 同行(F-3)。未成年子女必須是未婚者。F-2中的部分型別(喪失永住權者、法務部長官認定型別等的家屬規定)另有規定。
  • 積分制優秀人才(F-2-7)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 — 居住(F-2-71)或同行(F-3-18)。如果主申請人積分制達到80分以上,且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人均GNI,則維持F-2-71。
  • 其他長期(F-2-99)資格者的配偶、子女 — 同行(F-3-18)。停留期限與主申請人相同。
  • 在韓國出生的子女(F-2-99資格者的子女) — 獲得同行(F-3-18)。需提交出生證明等家庭關係檔案。
  • 父母、兄弟姐妹等其他家人 — 不屬於F-3的物件。需要另行確認是否符合訪問同居(F-1)等其他資格。

⚠️ 注意事項

  • 被認可的配偶是依法結婚的1人。事實婚姻、重婚的配偶不在物件範圍內。
  • 子女必須是未婚未成年人,並且主申請人擁有親權、撫養權才可以。配偶前段婚姻的子女,需要透過收養等方式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。
  • 家屬的停留與主申請人繫結。如果主申請人的延期被拒,家屬的延期也可能一併被拒。
  • 家庭關係檔案需要是本國出具的檔案,並附翻譯人確認書和海牙認證(Apostille)或領事認證。

適合您情況的準確資格,請到Hi Korea(hikorea.go.kr)或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(1345)確認。如果告訴我您的F-2型別,我可以為您提供更具體的指引。

出處與依據

  1. 체류민원 매뉴얼 · 거주(F-2) › 동반가족 체류 관리F-2-99的家屬為F-3-18,家庭關係檔案及婚姻、子女的認定範圍
  2. 체류민원 매뉴얼 · 거주(F-2) › 점수제 우수인재 배우자·자녀F-2-71或F-3-18的條件
  3. 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[별표 1의2] 장기체류자격(제12조 관련) › 동반(F-3)F-2持有者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屬於F-3物件
  4. 하이코리아 안내 · 친척 방문, 가족 동거, 거주, 동반, 재외동포 등 · 90일 이하 › 동반(F-3)F-3的物件及可辦理的停留事務
按您的簽證和到期日再問一次輸入居留資訊後,按您的日期、管轄出入境機關和所需材料回答。按我的情況提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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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K-VISA AI依據法務部手冊、法律和官方指南整理的一般資訊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最終請透過HiKorea或外國人綜合服務中心(1345)確認。